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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涉审中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 2014-09-26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吴中监办〔2014〕5号
     

    关于加强涉审中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服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场中介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涉审中介)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优化涉审中介服务环节,提升行政服务效率,发挥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根据《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涉审中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精神,建立健全涉审中介机构监管体系,打造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规范执业、廉洁高效的涉审中介服务市场,创新、优化涉审中介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
    二、 管理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管理对象是为我区行政审批事项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提供服务的涉审中介。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咨询机构、交通工程咨询机构;
    (二)安全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环境评估机构、节能评估机构、水文资源调查评估机构、地震安全评估机构、地质评估机构、防雷风险评估机构;
    (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防雷检测机构;
    (四)房产测绘机构、规划测绘机构;
    (五)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机构;
    (六)会计师事务所;
    (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八)工程勘察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九)为行政审批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
    三、工作原则
       全面梳理涉审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涉审中介名录,理顺服务依据和办理程序,规范涉审中介服务行政审批执业标准,向社会公开,督促涉审中介按照提速增效要求,高标准完成服务事项。
    四、管理内容
      1.统一规范涉审中介执业行为。涉审中介机构必须明确服务事项及办事依据;做到执业手续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开到位、执业档案完整。
      2.统一规范涉审中介服务时限。涉审中介机构服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不同服务事项制订相应的服务时间上限,推行限时办结制。
      3.统一规范涉审中介收费标准。涉审中介机构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如没有国家标准必须引导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不准有价格欺诈、哄抬和恶意压价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完善监管制度。凡涉及涉审中介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其监管职能落实到相关科室和行政审批窗口,对照涉审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性质,围绕管理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规范涉审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2.提升管理水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吴江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管理制度引导涉审中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廉洁高效服务,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建立健全涉审中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良好的涉审中介服务氛围。
      3.建立奖惩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奖惩等考评机制,以信用评价和联合检查为抓手,制止、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发生,优化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社会公信力。
      4.强化责任追究。区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中介办)和涉审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审中介机构的监管实行监管一体化,必须强化责任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开展涉审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制,以加强涉审中介机构管理。
    六、本实施意见由区中介办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9月22日起试行。
     
    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