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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 2019-12-09 14:13:06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 :2019-12-06 15:01】 【索引号:EA220-D0102-2019-0166】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阅读次数:2951】
    苏住建建〔2019〕4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监理责任落实,完善监理工作机制,规范监理工作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不得以赶工期为理由降低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得以控制造价为理由降低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监理企业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承揽业务。施工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接受监理企业相关指令,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止建设、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加强监理合同动态监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监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取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信息表》,与监理合同一并报送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理项目录入的基本信息包括:不低于有关规定标准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的监理收费;合同服务期。对合同中已约定因非监理企业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工程造价调整等监理费用补偿条款,工程审计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予以核减。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
    三、严格落实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监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严格实施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做好实名制信息登记、系统对接工作,严格实施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监理企业应将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定期向质安监机构报送。施工、监理单位实名制管理落实工作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范围。检查中发现项目管理人员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将严厉追究相关企业违约和管理责任;对实名制实施不达标被通报的项目,取消参与各类优质工程、各级标化文明工地、示范项目等评选的资格。
    四、加强监理企业市场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制定《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定期公布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等级、综合考评分值,考评结果作为监理资质延续升级的主要依据。所有在我市承揽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参加综合考评,领取《苏州市监理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在办理工程招投标、监理合同动态核查时,必须提交《信用手册》。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监理项目的招标工作中,应将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结果和分值纳入评分体系。
    五、加强工程节点监理现场记录管理。监理企业应为监理人员配备现场监理记录仪。监理人员应利用监理记录仪适时、有效地开展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工作,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对《监理工作记录仪现场记录要点》(见附件)列出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现场动态记录,形成视频资料;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处置。视频资料将作为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差别化”监管的依据。现场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企业保证现场监控系统正常使用。
    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履约监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预付合同价款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剩余费用按施工进度在工程竣工前支付完毕。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形成考评报告。考评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上报属地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并作为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剩余款项的依据。考评报告要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考评报告认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方可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剩余款项。
    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监理工作记录仪现场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