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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转省消安办《十三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9-06-11 08:44:24     作者 :     来源 :

     






     
    苏州市吴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
     
    吴消安委﹝2019﹞5号
     
     
    关于转发省消安办《十三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全省“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消委办﹝2019﹞8号)要求,为推动工作落实,从严从实从细开展好“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十三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新闻发布、平台推送、网络公告等形式集中发布《要点》,广泛进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各相关部门将《要点》与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火灾案例汇编成册,分发到基层部门及相关社会单位,并组织进行培训,讲明检查标准、检查方法和隐患整改要求,指导其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要督促社会单位对照《要点》开展自查,切实查明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有力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对照《要点》开展自查,并认真组织开展行业检查,留存督察记录。各区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对社会单位及基层部门的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的,要通过提请政府约谈、发送工作建议函、抄送上级部门等方式推动,确保工作落实。
     
    附件:十三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苏州市吴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苏州市吴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封闭。
    3、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4、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临时办公用房、宿舍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6、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米,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临时
    宿舍、
    办公
    用房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严禁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隔墙应从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7、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在建
    工程
    防火
    1、在建工程内不得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2、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其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
    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轴承的1/2。
    临时
    消防
    设施
    1、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临时贮水池、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2、在建工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以及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3、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4、建筑高度大于 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应小于DN100,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
    5、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7、施工现场的备用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水泵房、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应当配置应急照明。
    消防
    安全
    责任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单位应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4、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
    2、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
    3、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拆除消防设施。
    4、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5、施工人员进场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逃生方法及路线等内容。
    7、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用火
    用电
    用气
    管理
    1、可燃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2、动用明火应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3、电气线路、插座应使用国家合格产品,不应敷设在可燃材料(泡沫夹心板、木板等)上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4、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严禁在施工现场各类建筑内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严禁在施工现场各类建筑内使用明火照明、加热食物、取暖。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