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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14-12-03 00:00:00     作者 :     来源 :


    苏住建质〔2014〕39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通知》(〔2014〕第151号)和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石泰峰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通知》(苏办发电〔2014〕10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共建美丽新苏州、同享美好新生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计划》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严峻形势
       今年以来,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省、市加大了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到目前为止,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处于全省的靠后位置,形势很不乐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进一步强大管控力度,近期又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4年四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强化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188号),各地住建部门和工程建设各参建主体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清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全面落实工地扬尘专项整治提升行动。
    二、实施工作步骤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共建美丽新苏州、同享美好新生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73号),决定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提升行动。
    扬尘专项整治阶段划分:
    (一)调研准备阶段(2014年10月10日~11月下旬)。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底数,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各项工作措施。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下旬~12月初)。及时组织召开专项部署会议,层层部署、层层发动,使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深入项目、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参与、人人负责的良好氛围。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2月初~2015年春节)。督促和指导相关企业及项目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完善相关措施。加大检查和督查力度,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问题突出的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春节~4月底)。对继续跟踪未落实整治任务的建筑工地,开展整治“回头看”,科学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三、严格监管执法
    本次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做到所有在建工地检查和整治全覆盖。
    (一)整治重点:建筑工地要设置连续、封闭和符合要求的硬质围挡。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硬化。对裸露地面、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堆放采取覆盖、密闭措施。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要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安排专人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落实“一支水枪”、“一名专人”、“一本登记本”的“三个一”要求。督促有关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中,新建工地在办理安监手续时,必须承诺安装,否则不予受理报监; 在建规模以上(公建≥8000m2或群体2万m2以上;住宅≥6000 m2或群体2.5万m2以上;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或工期在半年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必须至少安装3个探头或安装摄录一体机(如建筑工程的塔吊或井架最高处、车辆冲洗设施处、工地出入口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匝道处、拌合站出入口处、便道与通行道路的交接处等)。
    (二)检查措施:各地安监机构要做到一个工地一个工地检查,不留死角。各地住建局要适时组织由领导带队进行分组抽查和督查,重点对处于土方开挖阶段施工工地、安监机构日常检查中问题较突出的工地、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工地等进行督查。检查和督查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进一步增强检查和督查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发现问题的处理: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受检项目限期3~7日(缺少冲洗设施如水枪的,2~3日内整改完成;对场地硬化、探头安装不到位的,7日内整改完成;所有整改项完成期限不得超过7日)内整改完毕。达到整改期限后,由检查和督查部门(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不给予通报批评;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检查和督查部门(单位)落实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合格为止。每次组织检查和督查都要形成通报,给予通报批评企业要自动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与建筑企业招投标直接挂钩,形成现场与市场的联动,对相关企业起到约束和警示作用。
    (四)落实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扬尘控制不力、或被通报批评的工地坚决实行评优、评先、评标化文明工地等一票否决制。
    通过这次工地扬尘专项整治,使工地扬尘防治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工地面貌发生根本转变,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地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为我市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制度保障。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苏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指挥部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72号),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组织、指导,按照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实际,通过召开专题动员大会、利用现代媒体、短信平台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及时进行再部署、再动员。通过层层发动,使广大一线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对本地区涌现的先进典型和个别突出问题,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氛围。
    (三)坚持依法整治。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树立法治思维,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整治的指导思想,既要坚持从严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更要依法办事。对相关企业和项目部出现的问题要坚持教育引导为先,充分理解和信任企业,给机会、给时间进行整治,对整治不重视、整治不力的,应采取相关处罚措施,起到处罚一例,教育万家的作用。
    (四)加大整治力度。相关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把问题解决在施工现场。加大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做到逐个工地检查,不留死角。我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督查。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即日起至2015年4月底,于每周三上午12:00前,将本地区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检查处罚情况上报苏州市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质安处)。联系人:顾永辉,联系电话:65211507。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1日